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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国家拟对出租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10月24日起至11月25日,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民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具体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应符合3个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