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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护了什么? 从事故谈谈新看法

一个朋友近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我对交强险的新看法。

 


    事故过程:


    朋友开的车在早上正常转弯的时候被一个女青年开着电瓶车追尾车后侧,女青年倒地不起,电瓶车部分损毁,汽车只是擦了点油漆,汽车轮毂表面被电瓶车划伤。朋友打110和120后警车和救护车分别到达。救护车将女青年送至医院治疗,警车呼叫拖车将朋友的汽车暂扣。到达医院后女青年被医生诊断为脊椎压缩性骨折,建议保守治疗。当天朋友在下午去事故科处理这起事故。警察起初断定是朋友违章,但是朋友坚持自己没有违章,在朋友的强烈坚持下警察极不情愿地调取当日路面的交通监控视频,证明事故起因是女青年驾驶电瓶车高速闯红灯不慎追尾汽车引起。

 

示意图,非现场图。

 

    朋友坚持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但是警察说汽车都有交强险,交强险就是为了保护“弱者”(大家注意,这里警察强调非机动车驾驶方是弱者),鉴于机动车是交通事故中的强者,必须要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最终的事故结论为朋友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责方,女青年为主责方,女青年的医药费在交强险11万的范围内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全额赔付,11万以上的医药费由女青年与朋友的商业险六/四分成。朋友无奈接受这一结论。后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之中,对方公司律师到场检查法律文书发现女青年将自己的名字写错了,而且透露此人已经有两次开电瓶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


    现在我国每部机动车都要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设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弱者,减少一些因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投保而逃逸的动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保护弱者同时也保护机动车驾驶员的功能。但是现实中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上,警察往往会想法利用机动车主的交强险来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承担损失赔偿,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但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最少也要承担次责,以便于合理合法的利用交强险的资源。但是就象那位开电瓶车两次出事故的女青年一样,虽然自己是闯红灯违章驾驶,却仍然可以不承担任何惩罚责任,这其实在客观上助长了此类违章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纠正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不文明甚至经常性的违章,在整个社会中造成违章也没有关系,反正发生了事故也是由机动车来承担的依赖心理。这也许是促成当前非机动车违章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之一。

 


    个人认为,即使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也应当理清责任方与非责任方,而不是任意把责任加到机动车一方,强势与弱势不是在于谁是机动车一方,谁是非机动车一方,强势与弱势是可以迅速转变的,停下汽车换开电瓶车或骑自行车的人也大有人在,在交通事故主体的认定方面不应以是否驾驶机动车为标准,而应该客观实际,强调交通法规的强制性并且不是可以任意解释的。交强险即使可以作为机动车方赔偿的经济出资方,违章的一另一方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接受一定的惩戒,比如罚款或者拘留,这样才能对一些人违章的行为产生警示作用,才能在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真正起到用法律来保护弱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