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5日,根据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安市院)指定管辖,淮安区院依法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石塘镇政府怠于履行辖区内文物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对吴承恩墓采取保护、修缮等措施。同年10月6日,石塘镇政府启动吴承恩墓修缮工作,同年11月9日通过文物保护部门验收。
东港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邀请大连海洋水产研究院相关专家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坏及修复方案出具增殖放流专家意见。东港市检察院遂向丹东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丹东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彭某某等6人于2024年6月中旬前共同承担在涉案海域增殖放流海蜇苗种3244.1万尾、褐牙鲆鱼苗22776尾的生态修复责任。大连海事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彭某某等人也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增殖放流修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2023年4月16日,镇远县院依据上述规定,向镇远县文旅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依法对贵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北极宫进行有效保护。2023年6月2日,镇远县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北极宫历史修缮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产权不清,在产权纠纷协调好后,将及时推进项目开工。
2023年8月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以及部分行政机关代表120余人现场旁听观摩。望江县院针对县文旅体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保护监管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为县文旅体局虽采取了向相关部门申报设计方案等整改措施,但推动缓慢,文物修缮工作停滞不前,文物价值持续受到损害。2023年9月1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县文旅体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完成褒隐寺塔修缮工作。(撰稿:雍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