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背后的制度困境 汽车编辑杂谈

  纠错  2011-7-19 1:56:00  纠错 推荐指数:    加入收藏

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风波尚未平息,近期在其他省份又不时有相同或类似案件见诸报端。这些肇事司机均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但不救助受害人,反而以二次碾压或者其他残忍的手段将其杀害,恶劣程度,令人发指。可以说,“药家鑫们”已经衍变为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威胁着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人知道他们将何时“行凶杀人”。

我们注意到,不知从何时,一个药家鑫式的怪圈已经悄然形成。究其根源,往往都是“撞伤不如撞死”、“宁可撞死而不可撞得不死不活”之类的极端危险的观念在作祟。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一再提醒着我们,这种“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背后,隐藏着一个失衡的赔偿制度。

按照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计算(不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形),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即使肇事司机负全责,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有购买)等各类保险的赔偿之后,顶多再赔偿十几万或者几十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赔偿金额是大是小,总是有上限封顶的。然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重伤或者被撞成一个半死不活的“植物人”,那么各种“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加起来,也许就是一个巨大的“无底洞”。

由于撞死所赔付的数额远低于撞成重伤(而非一般轻伤),那么仅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考虑,肯定会有人倾向于选择成本和代价较小的撞死甚至杀死;同时,又总有一些人怀揣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以为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不会被发现;此外,“碰瓷”等讹诈又在不断加剧肇事司机的恐惧心理;因此,“撞伤不如撞死”之类的想法、说法和做法在司机中广为流传并形成误解,进一步左右人们的行为选择。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决策者都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这当然也包括罪犯在内。正是由于犯罪对于他的预期收益超过了预期成本,所以理性的罪犯才不惜铤而走险。从这个角度分析,很难说药家鑫“激情杀人”,否则药家鑫就不会说“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尽管这个思考的过程可能就是那么一瞬间。

我们可以指责那些无良司机的法律意识淡薄和基本道德沦丧,但是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制度的良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引导人的行为,校正人性之恶。正如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沃德·法恩斯沃思(Ward Famsworth)教授所言,“尽管法律规则可能不会使所有人的行为都发生整体性变化,或者使所有人的行为都发生一些变化;但是,如果能够使边际发生变化,它们就起到作用了。”

要解决上述制度困境,并非简单地将死亡赔偿(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提高到超过伤残赔偿的标准即可实现(事实上也很难实现),而是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制度设计。其中,至少还应包括以下两条路径:其一,继续提高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和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其二,对于及时救助受害人的肇事司机给予适当奖励(如减免责任、增加理赔等)。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了部分修订并没有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列入赔偿范围,似有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予以涵盖与替代的意味,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具体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命题。

对于“药家鑫们”一味喊杀,其实是不可取的。因为“乱世用重典”从来就经不起历史和科学检验,苛刑滥罚只会使得刑罚的价值不断贬损,最终导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局面。尽管我支持普遍(而非具体个案)废除死刑,但是,在一个仍然以死刑为最高刑罚手段的国度,如果仅从现行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药家鑫们”恐怕难逃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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