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晓松到陈家 酒后驾驶是颗“炸弹”

  纠错  2011/5/19 13:50:00  纠错 推荐指数: ★★   加入收藏
2011年5月17日,北京2家法院审理了2桩性质相同的案件。一个是去年5月9日在东大桥路南口,酒后驾车导致2死1伤的陈家肇事+逃逸案;一个是今年5月9日,醉酒驾车导致4车追尾、3人受伤的高晓松肇事案。两位肇事者不仅把自己原本美好的生活弄得一团糟,同时还对他人构成了伤害。尤其是陈家,把一个美好的4口之家毁得支离破碎,看者无不潸然泪下。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说明酒后驾驶这一害人、害己的恶习,已经随着汽车的普及而普及,是我们身边随时可能爆炸的“不定时炸弹”。遗憾的是,这颗“炸弹”的威力,至今还有很多人认识不到,不以为然。

    有人抱怨,生活中自然包含着吃吃喝喝,工作中难免会有些应酬,滴酒不沾实在有难度。事实上,驾驶并非生活中的必需,驾驶不过是一种交通方式,而且是众多出行方式之一。我不否认有些人至今仍把汽车视为身份的象征,但应该看到,随着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明白了汽车的真谛,不会再把驾驶私人汽车当成多么了不起的事情。更何况,驾驶需要一定的技术,尤其是在我国这样非常自由的国度里,全面的观察,敏捷的反应,是安全驾驶必不可少的技巧。所谓驾驶乐趣,在城市中根本无法感受,能感受到的,只有劳神与费心。所以,我一直提倡,经济能力较强的人,应该雇佣专职司机,不仅可以规避潜在的危险,更能彻底解放自己,在后排座享受轻松。比如,像高晓松这样的人,就完全没有自己驾驶的必要。

    我曾与多位海外富人打交道,发现他们无一例外,全部雇佣了专职驾驶。其中,有几位事务繁忙的,雇佣了2位司机轮班,以确保车子随时有人开。北京一家公司的高管,在外地交通肇事,由于有人员死亡,被扣数日,因此错过了一次会谈,公司损失了一大笔业务。事后,这家公司给每位高管都配备了专职司机,不再允许高管们自己驾驶。相关负责人告诉我,雇用一位司机每年支付的报酬最多是5万元,仅仅是那次交通肇事损失的百万分之一。

    毕竟,交通事故的成本往往是非常高的。高晓松此次肇事还算是“幸运”的,没有死亡或重伤,一旦有重大伤亡,仅靠保险远远不够,肇事者破上一大笔财是肯定的。所以,过分依赖保险的驾驶者应该以此为鉴。如果您的业务繁忙,交际甚多,最好雇司机驾驶,看似每月多花了几千块钱,比起规避的危险和获得的轻松来说,实在微不足道。

    其次,酒后驾驶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了威胁,是不言而喻的。正因如此,全国人大今年宣布,醉酒驾车属于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拘役和罚金。综观多个国家,无不对酒后驾驶施以刑罚。比如,瑞典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标准的司机,轻者扣驾照1年,重者坐牢2年。日本规定,只有带有酒味的驾驶者,便可以监禁3个月或5万日元罚款,如果醉驾2次以上,将监禁6个月。在德国,驾驶者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05%,即被处以500欧元的罚款、扣4分并禁驾1-3个月。美国各州对于酒驾的处罚不尽相同,比较普遍的是当场吊销驾照和入狱6个月到1年,如果造成生命伤害的驾驶者会被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各国之所以制定如此严厉的惩罚举措,源于酒后肇事与普通交通事故的本质区别。后者往往是真正的意外,是肇事者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造成的,并非故意为之。酒后驾驶则不然,肇事者在启动发动机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操控能力、反应能力和观察能力有所下降,理应不该驾车,如果忽视事实,继续驾驶,无异于放纵自我,置自己与他人的安危于不顾。有些人爱把酒后肇事理解为交通事故,事实上,这种理解是很可怕的。比如陈家,他确实不想肇事,他确实与罹难的父女无冤无仇,但是,他作为一个有着正常思维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酒后驾驶可能会出现的后果。虽然不是故意,但起码是放纵。美国将这种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定义为二级谋杀,我认为非常正确。

     然而,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此次受到了挑战。据近日媒体报道,地方法院收到了最高法院关于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指导意见。据说,有关专家认为,如果醉驾一律入刑,对其个人来说,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今后一生的发展都将有影响,同时,如果成千上万的人被判刑,增加这么多囚犯,看守所压力增大,我国国际影响又会如何?

    难怪新华社社论总说我们有自身的“特色”。一个所有先进国家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处罚起来却步履艰难。食品安全、强行拆迁、行业垄断,那么多影响到民生的问题不见有人关注,反倒操心一个酒后驾驶被处罚的人今后的发展问题,担忧看守所人满为患。真是荒唐透顶,荒谬至极。如果在刑罚面前,还有那么多人敢于以身试法,只能证明震慑力不足,需要加大处罚力度。都说新加坡秩序井然,看看李光耀的著作吧,根本不是新加坡人民有极高的素质,而是新加坡政府严厉的罚款罚款再罚款的结果,时间长了,良好的习惯自然也就养成了。而我们的一些人,思维总是反其道而行之,远离世界普遍的认同,还担心“国际影响”,我猜想,那些认为没有酿成祸端的酒驾不必入刑的人,八成是为了自己的酒驾留条退路。

    但愿我的猜测是错误的,因为酒后驾驶是颗不定时的“炸弹”,而炸弹是没有眼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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